关键词:
绿色低碳
经济法
宏观调控
市场规制
摘要:
以市场化手段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是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同优化的有效路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耦合为经济法规制提供了契机,并使其聚焦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领域。然而,建构在工业文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主要以维护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为核心目标,已难以契合生态文明时代绿色转型的生态价值诉求。这导致传统经济法规制范式失灵,加剧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结构性冲突,进而引发绿色低碳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绿色产品价值难以实现、消费者绿色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为此,需要发挥经济法的“回应型”特性,既要以绿色低碳发展引发的结构性改革为基础确立经济法的调整方向和调整内容,又要以制度保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破除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和维护转型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具体而言:首先,厘清“绿色—低碳—发展”的关系,明确绿色是前提,发展是目的,低碳是方法和手段,在此基础上协调解决转型过程中“生态—公平—效率—秩序”的价值冲突,以实质公平、生态优先、安全保障为基准重构兼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经济法规制范式。其次,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发展规划法、税法、预算法以及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作用,营造安全稳定的宏观环境,推动供给侧绿色化、低碳化改革,引导绿色低碳消费,保障绿色低碳要素的公平分配和维护社会稳定。最后,健全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市场标准化建设,强化竞争监管,发挥市场在绿色低碳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绿色低碳产品的供给质量和效益,促进绿色低碳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