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自主知识体系
侵权责任
请求权基础
诉讼标的
证明责任
摘要:
《民法典》的颁行对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发挥奠基作用。囿于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分离,中国自主民法和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构建面临若干实体/程序协同实施难题,于侵权责任编集中表现为“归责原则→请求权基础→诉讼标的规范”的转换不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范群同样面临三重挑战,即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诉讼标的规范整理、无过错责任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之间的诉讼标的规范整理以及四种归责原则(事由)的诉讼标的规范体系。由于我国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且侵权责任编请求权基础数量庞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诉讼标的规范宜界定为《民法典》第1245条前段。《民法典》第1246条前段和第1247条虽为请求权基础,但不宜作为诉讼标的规范,而是借助《民诉法解释》第91条及其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立体化融入两条诉讼再抗辩路径,并作为《民法典》第1245条后段的反对规范。《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3条为此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无论是饲养人为复数,抑或饲养人和管理人不同一,均在多数人诉讼形态下形成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过错情形亦同。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参照,侵权责任编的四种归责原则和数十项请求权基础将转化为两类八种诉讼标的规范,并在充分贯彻法律释明的前提下进一步折叠为两个诉讼标的规范,最终有望被纳入唯一诉讼标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