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缺席审判
特别程序
一体化
反腐败
追逃追赃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始终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追逃力度不足、法治追逃不够健全的规范困境。作为制度应对,《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时新增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时至今日,“外逃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仅有程三昌案一个孤例,适用率显然畸低。究其根本,不仅在于缺席审判程序可能重在威慑等原因,更在于程序未实现一体化建构,故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有必要对缺席审判程序进行规范再造,使该程序由分割迈向一体。我国“外逃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本质上属于缺席诉讼程序,由缺席调查、缺席起诉和缺席审判三个环节组成,前两者构成程序的审前环节。运用规范研究和对策研究方法,检视该程序适用现状,认为其存在缺席调查范围未关照审判、检察机关程序控制有限和辩护权保障未贯穿全程的问题,导致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割裂,并使程序呈现分割化特征,严重阻碍程序适用。研究发现,程序分割化存在诉讼构造线性化影响程序正当性、庭审活动虚置化制约程序实质性和审前程序功能空泛化掣肘程序实效性的弊端,基于法律解释和立法论证,促进该程序一体化应发挥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协同共振效应,健全以监察权为核心的程序启动机制、构建以检察权为核心的程序控制机制和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机制,使监察权、检察权、辩护权与审判权有效互动,更好地发挥该程序反腐败追逃的应然作用。研究创新之处在于,在既有理论基础之上,通过“一体化”这一新视角对该程序进行外部检视,透过程序的阶段性和贯通性探寻该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有助于完善“外逃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本体架构,为反腐败追逃提供真正可供适用的程序,助力我国反腐败追逃法治化,并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提供相应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