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给付型不当得利
事案解明义务
证明责任
证据偏在
摘要: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获益“无合法根据”的事实系消极事实,此种情况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上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会加重请求人的举证负担,有悖于民事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民事诉讼中类似这种证据偏在型案件类型多发,如医疗纠纷诉讼、环境污染诉讼等,在这些类型的案件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往往不被主张事实一方的当事人所掌握,此时若仍按照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要求其承担证明责任,无异于直接让其承担败诉的后果。鉴于此,通过引入事案解明义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以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为例,在请求人已对案件事实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要求不负证明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不仅可以缓解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困难问题,而且可以帮助法官及时查明纠纷,作出判决。事案解明义务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在证据偏在型案件中的举证能力不足,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因此,让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到诉讼中,在特定情况下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了诉讼效率,增强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性。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适用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引入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除引言、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基础理论分析。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由请求人承担还是由被请求人承担获益“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受益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规范基础与前提,受益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规范基础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陈述义务、文书提出义务和证明妨碍理论;受益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前提是请求人已完成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初步举证责任;受益人事案解明义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包括与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和与主观证明责任的关系。第二部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比较法考察。美国事证开示义务的考察;德国事案解明义务的考察;日本事案解明义务的考察。第三部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事案解明义务适用存在的问题。立法规定模糊;当事人真实义务存在缺陷;受益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构成要件不明确;受益人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狭窄;受益人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第四部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完善。引入例外性的事案解明义务;明确事案解明义务的构成要件;扩大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明确受益人未完成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规则;明确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将事案解明义务纳入证明责任体系的建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