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警察权
不介入
民事纠纷
公益原则
公共秩序
摘要:
警察不介入民事纠纷原则是关乎警察职责定位和职权行使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警察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厘清警察不介入民事纠纷原则的生成背景、具体含义和法理基础,对理解公权和私权、警察行政权和民事司法权的关系意义重大。同时,也有利于警察权边界的合理设定,避免其不当扩张侵害公民权利,从而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然而,随着法治国观念的演进和发展,警察任务由危害防止转变为危险预防,西方国家关于这一原则的立法与实践开始起变化,在反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等领域逐渐开始授权警察有限介入私权争议,警察法上职权概括条款的出现更是加剧了这一趋势。这些变化有利于落实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减少因不当自力救济带来的危险,有利于实现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的目的。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警察权介入民事纠纷在经历了退避与复归的折返之后,公安机关如今事实上广泛地调解着民间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中公安机关执法时缺乏规范指引,往往混淆民事纠纷和治安纠纷的界限,常被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在中国特色的政法传统中,公安机关具有不同于西方警察的权威形象,“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继续发挥公安机关调解民间纠纷的比较优势,并且通过法律规定明确授权警察适时介入民事纠纷,以弥补危急情况下司法保护一时之穷,可以避免民事纠纷向治安或刑事案件转化,对社会和公众造成更大的危害。但警察权对民事纠纷的介入也并非毫无界限,相反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限制。具体而言,在民事纠纷中,须以公民提出介入请求为前提,以私权正遭受紧急危害、来不及受法院及其他机关保护和如果警察不提供保护私权将受到严重损害为条件,方能在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不致使警察权过度扩张反而侵害公民权利。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看,首先,应采用概括+列举的立法方式,在《人民警察法》中引入人权保障原则,确认警察职权扩展,并准确规范警察措施;在具体立法中,通过单行法的授权,允许警察权介入部分传统的私权争议领域。其次,除单行法特别授权外,在保持《人民警察法》第2条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完善警察职权行使的配套规定。最后,在警察任务中应当明确规定警察有维护私权的职责,其后在职权立法中再做逐一授权。此外,也可通过行政规章来统一行政执法标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方式来统一裁判标准,以求得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