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会服务罚
法律定位
适用范围
要件
程序
摘要:
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公法理论也在经历着变化,在行政执法领域出现了“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的划分,“柔性执法”兴起。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事务不断增强,这些都对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的行政管理秩序时的能力、效率提出了新的挑战,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的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更加注重行政目的的实现,手段上更加温和,更加体现人文关怀。地方立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也在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其中在行政处罚领域出现了有关让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的地方立法与实践,本文正是基于此展开对这种“社会服务罚”的研究,“社会服务罚”是一种新事物,通过对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及实践中的文本及现象观察,分析现有模式,并比较“社会服务罚”与域外“社会服务令”的差异,研究“社会服务罚”的制度价值及可能的弊端,结合理论与实践试图构建我国的“社会服务罚”制度。除去引言与结语外,本文正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基于地方立法和实践的观察,通过检索目前我国地方有关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的立法,以图表形式展示,并通过对实践效果的观察,引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社会服务罚”究竟是何性质?其制度价值和具体内容表现在哪里?在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同时,实施机制如何构建和完善,以期能避免相应的弊端,体现制度价值。第二部分是分析行政管理中“社会服务罚”界说,首先从地方立法文本中考察入手,对“社会服务罚”归纳起来有四个基本要素,分析社会服务的一般内涵,认为行政处罚中涉及的社会服务是一种志愿服务活动,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服务范畴,其次对“社会服务罚”与域外“社会服务令”进行比较研究,两者在参加社会服务的形式上有很大相同点,但实质有很大不同,不能同等对待,但值得我们借鉴。最后是本文观点,目前关于“社会服务罚”的学理研究很少,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及实践中出现的“社会服务罚”与行政处罚密切相关,是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一种教育措施,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而非行政处罚。第三部分是分析“社会服务罚”的制度价值和可能弊端,制度价值具体体现在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行政处罚教育功能的进一步彰显以及促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三方面。第四部分是“社会服务罚”的适用范围、要件与程序,首先在适用范围上,目前的“社会服务罚”适用范围太过狭小,影响其价值的充分发挥,应把其设定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扩大适用范围至治安管理处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城市文明促进方面,最后从适用要件及程序上完善其制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