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触法未成年人
保护处分
制度构建
实体
程序
摘要:
近年来,我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弑母案、校园霸凌、残忍摔童等低龄恶性刑事案件屡见报端,这些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触法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一些社会影响极大的恶性刑事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持续发酵后,引发民众强烈的刑罚惩罚呼声。同时,在对此类社会热点案件高度关注的舆论氛围下,对个别极其恶劣的低龄恶性案件行为人“喊打喊杀”的声音也不绝于耳,而我国刑法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予以刑事处罚,又因为法律和实践中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措施而导致最终只能“一放了之”。这些实施了恶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仅仅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就逃脱了司法制裁,随后又因矫治措施的缺失而导致其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直接回归社会,甚至再次触法,再次出现恶性刑事案件。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至12周岁,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惩罚和报应,一定程度上把未成年人刑事惩处的范围扩大了,对民众呼声予以一定回应。然而,严厉的刑罚未必可以带来理想的犯罪治理效果,“降龄入刑”后触法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依然是令人担忧的问题。因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无法彻底解决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顽疾的,对于可塑性很强且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应当尽可能予以教育挽救。对未成年人而言,刑罚既不应当是首选的处遇手段,当然也不会是最有效的处遇手段。因此,对这部分触法未成年人应当如何进行教育挽救,就成为我们亟需探究的课题。事实已经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所呈现出的恶化趋势,不仅反映出我国法律规制、实务应对以及司法干预的缺失,而且也说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对触法未成年人教育惩治的需求。因此,针对我国这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以及惩处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我国相关保护处分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当前保护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寻我国触法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等问题。为了紧跟社会形势并切合当下实际需要,为了有效教育矫治触法未成年人并促其健康成长,我国亟需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加快建立并完善兼具教育和保护功能的保护处分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促其健康发展。保护处分制度立足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强调符合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征,强调对触法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注,强调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需求,强调契合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目标。因此,基于相关研究成果对触法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理论支撑以及对域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触法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并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角度进行突破,不但很有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