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贷款诈骗
贷款纠纷
刑民交叉
实体
程序
摘要:
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屡见不鲜,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相较于一般案件而言具有复杂性及交叉性,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方的关注重点偏向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问题,从而可能对部分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问题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忽略。本文旨在立足于贷款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对该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区分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进行分析,厘清贷款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本文第一章系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概述。第一节就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进行分析,明确究竟何为刑民交叉案件,奠定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二节就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以法律事实为分类标准更加能契合案件的实质,因此,根据法律事实之间的不同关系,本文采用以法律事实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方法,将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分为竞合型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和牵连型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贷款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是竞合型,即是主体统一、对象统一、内容统一,即是只涉及单一主体的贷款诈骗案件;而牵连型是指案件的主体、对象及内容都存在牵连关系的贷款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本文所指的牵连型主要是以主体的牵连为划分依据的,即是涉及第三人担保或涉及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犯罪的贷款诈骗案件。本文第二章系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问题研究。第一节就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犯罪的本质差异进行研究,主要就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分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受骗能否阻断贷款诈骗罪的因果进程两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及被告人大部分都会辩称,被告人是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只是普通的民事贷款纠纷。因此,厘清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是区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基础;而金融机构作为法人组织其意志由员工意志进行体现,但是,是否所有员工的意志都能代表金融机构的意志值得探讨,在贷款诈骗罪中要如何区分金融机构的认识错误以及员工的认识错误是认定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问题;本节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合同法中的错误进行区分,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系因自身过失而对借款人的资质及申请材料等产生了错误,而借款人明知其产生了错误并利用该错误签订贷款合同,此时借款人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不能一概而论。第二节主要就贷款诈骗犯罪中的民事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当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后,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效力如何;牵连型贷款诈骗案中,担保合同效力又如何;这不仅对后续的刑事退赔、民事追偿等程序有所影响,也对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起到了决定性判定。第三节主要就民事合同效力是否会对贷款诈骗罪的构成产生影响进行分析;当民事合同有效时,是否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定性,行为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是本节重点讨论的问题。本文第三章系研究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及处理问题。第一节着手对既有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分析,主要就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演变及发展,以及目前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用的困境进行分析。第二节主要是对贷款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机制的构建,“先刑后民”主要适用于竞合型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刑民并行”则主要适用于牵连型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先民后行”则适用于贷款诈骗案件的刑事审理需要以其民事审理的结果为依据之时;此外,在一案的审理不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赋予金融机构选择程序的权利。第三节主要就贷款诈骗犯罪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诉讼的冲突与协调进行分析。就竞合型贷款犯罪的退赔、追缴与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而言,主要区分本金未能全部追缴或退赔以及本金全部追缴或退赔,但贷款利息损失未得到弥补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弥补损失进行分析。在牵连型贷款犯罪中,除了刑事犯罪主体,还存在担保人这一民事主体;因此,刑事追缴、退赔程序能否阻却金融机构向担保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并且如何衔接刑事追缴、退赔程序与对第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防止金融机构双重受偿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最后系对贷款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的总结与再思考。就贷款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司法机关不应因为合同当事人涉嫌贷款诈骗而否定涉案合同的效力,刑事与民事并非对立关系,且不应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采用刑事判断标准;同样,司法机关不应教条的适用现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模式,在可行范围内应当赋予金融机构对程序选择的权利;同时,在受害人请求责任承担的过程中,不应剥夺受害人的诉权,如此会激化刑事退赔、追缴与民事诉讼的对立性,法院更应当通过合理的程序来平衡二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