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
法官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疑,诚实信用原则之确立,对于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也为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现实中,非诚信诉讼行为仍时有发生,并没有因诚实信用原则之确立而得到全面遏制。究其因,在于相应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明晰而具体的内容解释,致使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最终影响到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缺乏对其适用主体的明确界定,特别是将当事人处分原则也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作限缩性理解,即诚实信用原则只适用于当事人,将案件承办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排除在外;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条件也不明确,故法官适用该原则断处案件时,带有极大的随意性。特别是有违诚信之诉讼行为只是散见于其他条文中,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完全独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必须借助于具体条文的规定方能达此目标,致使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有着虚化之嫌;非诚信诉讼行为之规制,同样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也是此类诉讼行为屡禁不止的缘由。笔者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以期能厘清相关问题,为发挥诚实信用原则之应有效用,尽绵薄之力。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例举司法案例,归纳出本文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这一部分通过对三个司法案例进行介绍,分析案例的争议焦点,总结出三个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主体问题、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具体适用问题、有违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问题。第二部分: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围绕上一个部分提出的三个焦点问题,逐一对其立法现状、形成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对于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主体具体范围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是由于司法实践者对该原则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以及适用主体相关立法不完善导致的。其次,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适用问题,笔者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出现随意适用诚信原则的情况并分析其原因。最后,对于诉讼不诚信行为的规制问题,笔者从规制范围不全面、规制缺乏实操性以及规制手段单一这三方面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对上一部分涉及的问题提出建议。首先,是要明确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主体的范围,对此,要加强诚信原则在民诉法中的价值取向研究以及加快完善诚信原则适用主体相关法律的立法。其次,要完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机制,就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方法、适用情形以及注意适用该原则的方向性选择。最后,要切实落实好对诉讼不诚信行为的规制,建立健全多方位的规制体系,完善规制行为的范围、增强规制手段的实操性、构建多方位的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