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虚假诉讼
第三人
权利救济
证明责任
摘要: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异象,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危害甚巨,不仅损害法治权威,更侵害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虚假诉讼的起因多为利益驱使,目的在于通过法院裁判获取判决的程序或实体利益,最终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故虚假诉讼对案外人的侵害和救济是理论和实务中均应重点关注的。为保护案外第三人利益,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特意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形成了以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另行起诉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一体的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救济渠道。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仅对案外人救济给予了程序上的规定,对于案外第三人真正提起相关诉讼进入实体程序后,应如何举证证明、如何承担证明责任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多按体系解释适用相关规则。因案外第三人在举证方面的先天不足,加之无具有针对性的证明标准,且原案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行为,导致案外第三人欲提起救济的过程中无法完成证明责任。经实证分析发现,目前案外第三人救济案件举证责任较重、适用的证明标准较高,第三人常因举证不能败诉而收场。本文拟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对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证明责任进行研究,着力解决目前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提起相关诉讼缺乏明确证明责任分担机制、证据标准过高等问题,通过健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提升案外第三人证明的可能性,更好的救济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就目前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证明责任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明确现有研究成果,进一步认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为概述,就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证明责任有关概念进行界定,重在分析虚假诉讼案件判决的预判力及案外第三人的救济方式等问题,明确救济手段。第三部分为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的证明困境及产生原因,通过案例分析案外第三人证明存在的难题,并从案外第三人举证的特殊性和现有制度的缺陷中寻找原因。第四部分为这种情况的破解之道,提出通过重新分配证明责任、有条件降低证据标准和充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证明责任等举措,和强化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明确第三人调查取证标准等配套制度,以期能在充分考量原案判决既判力和虚假诉讼保护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强化打击力度,全面保护和救济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