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职务犯罪
管辖
制度化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官员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并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新对我国反腐败机构进行了构建,将以往分散于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资源力量进行了有效整合,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国家在体制层面的改革举措表明了中央持续推动反腐败工作走深走实的坚定决心,在反腐败工作走向深水区的同时,也会遇到比以往更加艰巨的挑战,我国能够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提供助力,是事关我国反腐败工作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管辖制度中最具特殊性的就是异地管辖制度,它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一种例外而存在。在实践中,我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普遍采用了异地管辖制度进行办理,一部分是从调查阶段启动的异地管辖,通过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指定至异地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从而使案件的调查得以打开局面;另一部分是在起诉环节启动的异地管辖,在调查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为了避免当地外部因素的干扰,由监察机关协商检察机关将案件指定至异地审查起诉。自2001年辽宁“慕马案”以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已成为我国办案机关的常规方法,这一做法防止了腐败官员落马后,其家族关系、裙带关系、利益同盟等各类关系人对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活动进行干扰,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办理。然而,当前我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在立法上存在规定的缺失,已成为影响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阿喀琉斯之踝”,同时也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宏伟战略目标相违背。当前我国学术界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的研究并不多,研究的重点还是集中在实体法律构建方面,这也是受到了学术界长期以来“轻程序、重实体”传统观念影响的原因。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异地管辖的规定并不完善,造成各地在实践中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采取诸多不同的做法,影响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因此,通过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的研究,发现我国此类案件异地管辖存在现实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通过梳理、借鉴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此方面的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要。建立健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能够为依法有据进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效保障;是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为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好行使权力提供有效保障;是提高司法诉讼效益和质量的需要,为被追诉方的诉讼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有力保障了我国反腐败事业和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