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比例原则
诉前程序
证明责任
摘要:
当下,生态环境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而愈加突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失调,进而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造成威胁。伴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重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被正式确立。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事后救济性特征,即过于强调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忽视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源头预防。也正因如此,该问题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环境议题也从事后救济逐渐转变为事前预防。基于以上背景,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的发展,着眼于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于2015年1月7日颁布并施行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在这之中,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机制于第1条得以体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针对主体引发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为,可以凭借诉讼的方式阻止其继续施行,进而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前置性保护。经此也不难看出,现行规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由只注重事后补救向注重事前预防转变。不可否认,作为应对重大环境风险的重要选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摆脱以往“无损害则无救济”诉讼理念的束缚,开启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予以前置性保护的大门。但我们仍要意识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应用中仍面临着诸多难题,这些问题也是其屡屡受到争议,受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结合有关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通过探索实践中典型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其不足之处。同时,有选择性地吸纳、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建立科学合理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对象以及方法,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的现有知识进行了评价和总结。在此基础之上,对其在实践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开展研究。本文的第二部分,就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和开展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进行了介绍。本文的第三部分,分别就美国预防性环境公民诉讼、德国预防性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和日本预防性环境保护诉讼相关制度进行评价与介绍。本文的第四部分,介绍与剖释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行规定,同时对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预防性诉讼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对其暴露出的不足进行说明,并试图找出不足背后的原因所在。本文的第五部分则是对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围绕现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实践经验的方向展开,针对其在制度层面以及实践层面的不足之处,就如何解决现行困境提供一定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