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独任制
合议制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摘要:
“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各国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原先司法系统的操作已经渐渐不能满足审判所需。许多国家都进行了民事诉讼审判组织的改革,以期在改革中寻找到合适路径,既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又能实现对审判资源的精准配置、高效利用。我国当前立法体例,仍旧是以合议制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但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存在滞后性,无法适应当下的司法实践现状。究其根本,一是出于对合议制的高度信赖,二是立法时缺乏前瞻性,又基于立法的稳定性要求,不能及时应因应社会的发展而予以调整。反观独任制因其独有的优势,在实践中不断扩张适用,成为在有限审判资源困境下解决审判压力的出路之一。独任制的扩大适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独任制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张,另一方面是独任制在合议制中的渗透同化。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试点实施方案,针对独任制扩大适用正式展开探索试点,通过改革试点,验证独任制的可行之处。本文正是基于独任制改革试点缘由,基于试点情况分析当下独任制适用路径,从适用范围、程序构建、当事人权利保障、监督机制等方面改革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围绕民事诉讼独任制的立法及实践现状展开。首先,介绍了自建国以来独任制的发展情况,在不同阶段下受特殊历史原因、社会条件等影响,独任制相关立法规定也有所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案件数量的增加、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法官专业素质水平的提升,独任制适用渐渐扩大,立法也随之修改、完善。然后,分析了目前关于独任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包括独任制适用范围过窄、简易程序与独任制简单对接、审判组织转换不合理、二审独任制缺失等,也归纳了目前独任制的实践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如独任制任意扩大适用、当事人程序保障权的缺失等。然后针对当下独任制改革试点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文件、指导性方案进行概括介绍和评论。试点办法主要提出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及二审独任制两大创新点,对适用的案件范围作出初步的规定,逐步探索独任制扩大适用合理范围。然后,对各地改革试点独任制具体适用情况,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试点改革的总体情况向好,适用率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并且有一定的质量保障,上诉案件发改率保持在合理且较低的水平。第二章针对独任制扩大适用的正当性基础进行理性思考。首先,分析了独任制扩大适用的必要性,主要是现行立法难以满足实践所需,合议制弊端逐渐显现,独任审理范围的扩大乃是缓解审判负担、迅速解决纠纷的必由之路。独任制的扩大适用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审判需求,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也为独任制的扩大适用提供有力的支持。然后,分析了我国独任制扩大适用的可行性,符合国内司法需求,依靠配套保障机制予以辅助,以及借鉴域外各国独任制改革相关经验,为我国探索独任制改造路径奠定基础。但是也不能不重视独任制扩大适用后可能造成的风险,一是冲击了当前的诉讼理念,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与法官中立性造成一定冲击,二是如何界定独任制适用范围,掌握其边界,避免因界定模糊导致肆意扩大,三是最令人引忧的问题,是如何保障在缺失民主决策这一形式下案件裁判的正确性。虽然独任制有其扩大适用的依据,但也要正视由其造成的风险性。第三章是关于独任制扩大适用的实现路径论证。首先,分析了独任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独任制下法官独任审判提高了法官的责任感、负责度,案件裁判质量并不低于适用民主决策的合议制案件,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其灵活异行的优势给法官提供更多便利。基于前述独任制价值基础,针对我国独任制适用提出完善意见,一是建议应确立以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利、结合实际为准的基本原则,独任制的适用应有以一贯之的准则。二是建议独任制范围应有限并有序扩大,在一审独任制中确立以独任制为主的原则,并考虑在基层法院普通程序及中级法院一审程序中适当引入独任制,二审独任制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都应提出明确标准加以规范。三是建议完善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机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赋予程序选择权、异议权等。四是建议加强配套制度衔接、独任法官的遴选和对法官的审判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