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债券受托管理人
诉权
商法
法理基础
范围
债券持有人
摘要: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债券管理中的核心制度,对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提升债券管理效率具有重要价值。提起诉讼对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职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围绕受托管理人诉权还萦绕着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在理论的层面,究竟如何阐释受托管理人诉权的法理基础还存在争议,受托管理人诉权与债券持有人诉权的关系还有待厘清、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事由限制、特殊保全权限理解还不深入。在实践的层面,《债券纪要》关于受托管理人诉权安排、诉讼权限的规定不够合理,可能影响日后受托管理人诉讼的进行。基于受托管理人诉权的特殊性,仅从诉讼法的角度难以解决以上问题。因此,本文从商法的角度加以分析,旨在通过揭示受托管理人诉权的根源、设置意义、制度土壤和行使原则,加深对受托管理人诉权的认识,以有助于目前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解决。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问题。第一节,指出目前针对受托管理人诉权的法理基础存在争议,也即信托理论和诉讼担当理论的争议。第二节,指出债券受托管理人诉权的范围不明晰,具体体现在诉讼事由不明确、诉讼权限有问题、是否享有诉前保全权限不确定。第三节,指出受托管理诉权与持有人诉权的关系有待厘清。各国立法上对受托管理人诉权与持有人诉权的安排各有不同,我国法亦有独特之处,如何理解受托管理诉权与持有人诉权的关系,理论上仍需回应。第二章探讨债券受托管理人诉权的商法基础,第一节解析受托管理人诉权的根源。指出由债券持有人自己行权存在先天不足,因此有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诉权的必要。第二节阐释受托管理人诉权的价值,指出受托管理人行使诉权可以弥补持有人起诉的不足,同时具有简化诉讼程序、便利债券转让和担保物权行使的优势。第三节,从商法的角度分析目前解释受托管理人诉权的两种理论——信托理论和诉讼担当理论的适用性,指出应当用诉讼担当理论解释受托管理人诉权。第三章从商法的角度对债券受托管理人诉权的范围加以解释。第一节,解释立法上限制受托管理人诉权限制为违约事由的原因。指出若允许受托管理人提起侵权之诉,则其难以对不同情况下的持有人同等对待,并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第二节解释受托管理人诉讼权限扩张的原因。指出基于持有人的公众性、受托管理人身份的特殊性和债券诉讼的特殊性,需要赋予受托管理人以特别授权。第三节揭示受托管理人特殊保全权限的意义。指出该种权限的享有有助于保障持有人利益,也符合债券法上受托管理人能动行权的要求,我国应当在立法与司法中明确予以承认。第四章从商法的角度分析受托管理人诉权与持有人诉权的关系。第一节对《债券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反思。指出我国持有人会议授权中诉权并存的规定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混乱和诉讼结果的不公。第二节揭示债券持有人的团体性,并进一步指出为了保护持有人整体利益,受托管理人应代表全体持有人行权。第三节探讨集体起诉下少数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方式。因集体行动牺牲个别持有人的自由意志,各国法上通过不同方式对持有人利益加以保护,均有不足。本文建议我国应当通过在诉讼程序中赋予持有人知情权、听证权、异议权的方式保护少数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