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不可分割合作作品
协商
诉权
法律效果
限度
摘要:
2020年11月我国完成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新增了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规则,填补了著作权法立法空白。在修订之前,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够全面,缺少了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规范。因此,法院在遇到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纠纷的情形下,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为厘清各地法院的裁判逻辑,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九条”为检索关键词,从裁判文书网筛选出91份兼具相关性和代表性的案例,整理并归纳不同法院的认定思路,绘制图表。本文研究发现,自2002年《实施条例》颁布以来,历经18年,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法院对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理解不同,观点不一,司法适用混乱。本文欲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索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司法难点与重点,厘清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逻辑,试图梳理好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限度,希求为有关部门在2021年6月适用新法规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这一部分绘制多种图表,直观地将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呈现出来。研究发现,法院在适用实施条例第九条时,情况如下:一是协商是否必经程序存在争议。本文将法院的关于“协商”的态度划分为三种,在此分类基础之上,绘制环形图。通过环形图可以发现,58%的法院认为协商是非必经程序,27%的法院认为协商是必经程序;15%的法院态度不明确。二是未经协商利用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行为的法律效果。本文考察各案件中部分合作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未经协商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除转让、单独诉权以外)所产生的对内法律效果与对外法律效果,并将考察情况绘制成条形图。分析环形图与条形图的数据可以发现,坚持协商是必经程序的法院倾向于认为,合作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未经协商行使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而坚持协商是非必经程序的法院则与之相反。三是合作作者诉权问题在司法适用中基本达成共识。从本文收集的91份判决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部分合作作者可不经协商单独提起侵权诉讼,以保护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第二部分为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变迁之后,可以发现,2020年《著作权法》新增内容正是来源于实施条例第九条,新增内容使该法条适用对象范围得以扩张,不仅包含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而且覆盖可分割合作作品。其次,探究保护原理,将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放到原始理论的语境之中,比较著作权共有与所有权共有理论,发现两者在保护客体等方面存在着较大不同,得出结论为: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可完全参考民法关于共有的规定。最后,在前述结论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挖掘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两个中心点——尊重合作作者的意思自治与鼓励作品传播。本文认为,这两个中心点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利益衡平原则,法院运用比例原则才可协调好两个中心点,以更好地保护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第三部分为协商在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地位。本文认为,协商是合作作者单独行使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前置程序,合作作者除了必须协商一致才能行使转让等重要权利以外,行使其他权利不要求协商一致,可以协商不成功,但必须有协商这一步骤。实践中为了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合作作者应当具有单独诉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合作作品提起侵权之诉。最后结合案例分析部分合作作者未经协商单独利用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内与对外的两种法律效果。本文认为,在对内关系中,部分合作作者未经协商单独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与出质之外的其他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在对外关系中,第三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利用合作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第四部分确定不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限度。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如果合作作者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与出质之外的其他权利。“正当理由”是原则化概念,比较抽象,判断时主观性较强,不确定因素较多。为此,本文梳理了我国相关案例的司法审判逻辑,并结合域外经验分析“正当理由”的内涵与外延,最终发现“三步检验法”实际上已经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被法院运用在相关案件之中,证实了殷志刚教授的观点。最后,关于合作作者利用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所得收益的分配方法,本文不提倡优先依据均等份额进行分配。在具体案件中,收益分配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能确定各合作作者在共同创作中的贡献的,按照贡献分配。不能确定创作贡献的,所得收益平均分配。结语部分则主要从前四部分的内容中提炼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