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死刑案件
罪轻量刑事实
证明
摘要:
我国目前仍保留了死刑这一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最高刑罚。除部分冤假错案外,在死刑并非为确定刑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死刑本质上属于量刑问题。罪轻量刑事实对死刑的适用、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有重要影响,但当前罪轻量刑事实的证明并未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学术界观点不一、不成体系,证明实践情况也较为混乱。因此,规范适用死刑可以从完善罪轻量刑事实证明体系着手。笔者首先对死刑案件量刑事实进行类型化分析,将讨论对象主要限定在纯正的罪轻量刑事实,再结合相关规范分析当前立法不完善的现状及原因。接下来围绕收集的死刑案件展开实证研究,指出实务中罪轻量刑事实证明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及可进一步规范罪轻量刑事实认定的配套机制,以期对我国死刑案件罪轻量刑事实的证明进行体系化的构建,规范法官在死刑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全文共计四万三千余字。第一部分对死刑案件量刑事实进行解释说明,根据不同标准将量刑事实区分为不同种类,将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限定在纯正的罪轻量刑事实。对罪轻量刑事实相关法条进行系统梳理,传统过于自信的认识论、立法研究不足以及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倾向导致当前我国关于量刑事实证明体系不完善,罪轻量刑事实的证明对象模糊、证明责任缺失、证明标准不明确。第二部分结合与罪轻量刑事实有关的死刑案件,围绕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三方面展开实证研究,论证从完善罪轻量刑事实证明体系着手规范死刑适用的合理性,探讨实践中罪轻量刑事实的证明情况,指出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由于罪轻量刑事实证明体系的不完善,对罪轻量刑事实的认定具有随意性,在审理过程受案外因素影响且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包括罪轻量刑事实的无穷性、法官办案独立性不足、立法规范及监督机制的缺失。第三部分以有利于被告原则、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法官职权调查原则为基础,针对前文所述问题提出对策。有利于被告原则要求考虑被告方的弱势地位,对罪轻量刑事实证明体系进行合理设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院基于客观公正义务,应当主动提供证明罪轻量刑事实的相关证据。法官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及调查取证的权力,可基于中立立场依职权收集死刑案件罪轻量刑事实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完善罪轻量刑事实证明体系,首先,对死刑案件罪轻量刑事实证明对象进行规范。加强立法,将部分具有典型性的酌定量刑情节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并通过发布指导、公报案例以及出版《刑事审判参考》等方式为司法人员在实务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或者增加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力。其次,明确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作为一贯被忽略的主体,应当对其提出的罪轻量刑事实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关线索材料和证据,由法官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采纳,若无法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合理设置罪轻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纯正罪轻量刑事实应当适用合理怀疑标准。若法官内心疑点形成,且不能排除,即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罪轻量刑事实视为存在,但罪轻量刑事实视为存在,并非意味着一定不判死刑,是否判处死刑,最终仍需要综合全案情况,判断是否属于“罪大恶极,非杀不可”。对死刑有重要影响的非纯正罪轻量刑事实,如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由控方就被告人已成年承担证明责任,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若辩方提出质疑并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则控方应当继续承担证明责任排除该“合理怀疑”。此外,为进一步规范死刑案件中法官认定罪轻量刑事实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死刑案件罪轻量刑事实认定相应配套机制,包括:辩方调查取证机制,提高被告方调查取证能力,一方面,设置法律援助律师辩护门槛,保障辩护质量,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提供或协助调查取证;证据补正机制,当死刑案件复核程序中有关罪轻量刑事实的证据出现问题时,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之后可以直接予以采信,无需重新调查或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罪轻量刑事实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由社区矫正机构履行调查义务;民意引导机制,推动罪轻量刑事实的合理认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对死刑案件罪轻量刑事实证明体系的完善可以为法官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引,规范死刑适用以实现我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