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标法
合法来源抗辩
适用范围
过错认定
证明责任
摘要:
商标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我国于2001年为了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新增的规定。该制度涉及无过错销售者予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内容,因此,该条款也是销售者热衷主张适用的免赔条款。此外,由于源头侵权人不易找到,商标权人通过起诉位于侵权链条末位的销售者也成为商标侵权诉讼的常态。可见,该条款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援引程度之频繁。然而,由于此项制度的限制性规定以及立法文本的模糊性表述,使得此制度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通过实证研讨、理论分析等方式,总结归纳出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存在的适用争议问题,并提供司法适用建议,以促使该制度发挥应有之价值。第一章,主要探讨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现状。首先,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中唯一涉及“无过错免赔”规定的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由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构成,唯有满足主、客观要件的规定,侵权人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其次,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目前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商品销售侵权行为”,其他商标侵权行为尚不存在适用此项制度的空间。第二节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存在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商标使用侵权行为”与“商品进口侵权行为”适用此项制度的案例,学术界也存在扩大此项制度适用范围的呼声;2.主观过错的认定规则不统一。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主观过错的认定取决于客观要件的认定”与“主观过错的认定取决于主观要件的认定”两种不同的认定规则,容易造成同案异判;3.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存在不同意见。由于商标权权利边界不明晰,“主观过错”的认定易陷入真伪不明,若该项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无法厘清,易导致法院陷入裁判不能或裁判背离立法目的的情形。第二章,主要探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涉及的理论基础。通过厘清此项制度的立法渊源、立法目的与相关理论依据,为下文司法适用建议的提出提供理论支撑。首先,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来源于TRIPs协议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此外,该制度的确立还体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对债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划分。第二,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还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具体表现为:销售者一旦构成侵权,不考虑其主观状态究竟为何,均需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主观上无过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从民法中过错认定的理论依据入手分析主观过错认定规则的统一问题。首先,“主观过错”的内涵体现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较易感知,而主观“过失”的状态不易知晓,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被诉侵权人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加以确认。其次,结合上述理论对该项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可以得到,“不知道”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决定了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而“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的认定旨在判断侵权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以主观要件的认定为主,而客观要件的认定为主观要件的认定起到辅助作用。第四,“主观过错”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需要从我国采用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入手分析。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作为理论依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依据此学说,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取决于实体法条文的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不成熟与立法用语追求简明易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从立法文本分析无法解决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因此需要借助“修正规范说”的观点从立法价值方面予以考量。第三章,主要对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司法适用提出建议。第一,应当扩大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至所有符合此项制度构造的商标侵权行为。首先,扩大适用范围有利于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此项制度具有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然而随着市场交易模式的不断更新,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商品销售行为,所有符合此项制度构造的商标侵权行为均可参照适用此项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其次,扩大适用范围也有利于促使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与民法中过错归责原则理论保持一致,以弥补我国商标立法体系的缺漏。第二,“主观过错”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商标权人承担。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易导致过错认定的扩大化与增加交易成本等后果,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目的,而由商标权人承担证明责任更符合立法宗旨与我国国情需求。第三,对主观过错的认定规则加以细化。从主观“明知”与“应知”的认定入手展开论述,其中主观“应知”的认定应结合“合理注意义务”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