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明知
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
证明责任
自由心证
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围绕着刑事推定的概念、效力以及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上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但诸如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之间的界限、事实推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等问题都远未达成共识。理论上对事实推定的适用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占据多数,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引发了事实推定适用效力之争。就毒品犯罪而言,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犯罪方法越来越多样化,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致使毒品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更加困难。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持有、贩卖、运输、运输毒品的行为,且主观为故意,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构成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地确定持有毒品、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具体罪名,就必须要确认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一旦被抓获,多以不明知为自己辩护,控方所能提供的证据也难以直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指导审判机关在实践中适用推定规则,更为准确地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要件。规范性文件中列举出一些基础事实,以指导审判人员在遇到相同情况下,可以推定被告人明知相关事实。但是,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推定明知规则,属于法律推定还是事实推定、适用该推定明知规则时控方的证明责任有哪些改变、辩方的反驳又要达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存在争议。因此,明确控方的证明责任以及辩方的反驳标准等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距离”的现实背景下,从毒品犯罪中明知要件证明难题为切入点,以司法实务为例证,来剖析推定明知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分为三个方面:第一,阐述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要件的证明难题,从客观证明难题与主观困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二,描述现有规范性文件中的推定明知规则,论述其适用争议与理论争议问题;第三,从推定明知规则的适用争议问题引申出事实推定的理论争议问题,提出本文的理论假设,预设推定明知规则的属性问题。第二部分是从实践角度出发,论述推定明知规则的司法适用情况。从控方与辩方两个立场进行分析。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语境下,论述推定明知规则对证明责任产生的影响。第二,推定明知规则的适用对控方证明责任的影响。第三,辩方应如何进行反驳,以及反驳的证明标准问题。第三部分是探究推定明知规则对法官的约束力问题。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由于该规则给法官裁判留下较大的弹性适用空间,法官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应用推定明知规则予以充分说理,以保障辩方的合法权益;第二,从我国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与法官自由心证两个角度,论述说明推定明知规则对法官的约束力问题;第三,探究法官错案责任与法官错误心证之间的界限。重点论述法官适用推定明知规则导致错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法官形成错误心证的情况下,导致裁判结果被改变,是否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等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