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性骚扰诉讼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品格证据
摘要:
自然人遭遇性骚扰后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当前最有效的救济途径之一。《民法典》对性骚扰进行规制,这不仅是我国人权发展的进步,更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由于我国关于性骚扰的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使得鼓起勇气寻求诉讼救济的当事人失望而归,更有甚者会引起相关隐私权、名誉权诉讼,不但救济不能,还可能陷入更深的困境。性骚扰诉讼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问题学者多有提及,其中的证明难题正是性骚扰诉讼遇冷的关键。作为性骚扰诉讼的核心内容,解决不了证明问题,不仅受害者得不到救济,还会使公众产生救济成本大于沉默成本的印象,使得受害者愈发沉默不敢选择诉讼来维护权益、继而放纵侵权人,久而久之会形成“沉默是金”的潜规则,动摇司法公信力。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与近年来性骚扰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之际,有必要对性骚扰诉讼中证明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探究,针对现存的问题寻求合理可行的解决途径,以畅通性骚扰诉讼的救济,免除受害者的“后顾之忧”。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性骚扰诉讼证明的现状及问题,这是发现问题阶段。主要分为总结现状和发现问题两部分。首先,将现状二分为法律规制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当前对性骚扰诉讼的法规规制集中在实体法中,而程序法并无特殊回应;通过整理裁判文书发现,性骚扰行为的证明多依赖当事人陈述、双方争议较大,证人证言极少、其他证据也不充分,难以证明待证事实,除有行政处理结果外,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较少。其次,以性骚扰诉讼案例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证明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筛选出与证明问题密切相关且具有特殊性的问题。主要针对突出的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成为关键证据,但报警并非性骚扰诉讼的前置程序,未及时报警或未固定证据的受害者在证明性骚扰时存在一定难度;二是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可能会参考他人对行为人的社会评价、之前有无类似行为等,但这些内容的性质不明确,且司法实践认定不一。
第二部分,性骚扰诉讼证明困境的成因分析,这是分析问题阶段。主要针对第一部分总结的相关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大致分为现实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原因。既然是证明中出现的问题,那就必定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收集、证据评价等有关。首先,从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受害者在证明时遭遇问题的现实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性骚扰的隐蔽性与突发性导致证据难收集;二是受害者、旁观者多处于弱势,法律意识及举证能力偏弱。其次,制度层面则是从程序设计方面分析深层次的原因。透过现象看本质,可分析出以下成因:一是受害者负担全部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负担过重;二是没有考虑性骚扰诉讼的特殊性,制度僵化,使得救济效果大打折扣。
第三部分,性骚扰诉讼证明问题的观点评析,这是理论分析阶段。对现阶段的解决思路进行整合分析,探究其中法理。谈及证明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及其他证明减轻的措施是必然会考虑的思路。举证责任倒置,学界不乏对于性骚扰诉讼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学说,但要先置于性骚扰诉讼中来看待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及法理,明确是哪一法律要件的倒置、如何倒置等等;证明标准的降低,学界已有关于性骚扰诉讼中证明标准降低的观点,说法不一,需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品格证据的引入,实质上是一个证据种类扩张的问题。对于性骚扰诉讼中的品格证据的引入,需明确其内涵,同时探讨其引入的背景及意义。
第四部分,性骚扰诉讼证明问题的解决路径,这是解决问题阶段。在对性骚扰诉讼证明问题的多种完善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法律背景做出最优选择。证明标准的降低,需要对现存理论进行梳理分析,同时对比域外立法相关内容,寻找可行的解决思路,进而在我国性骚扰诉讼的背景下讨论证明标准降低的选择。品格证据的引入,当前学者对于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适用已有所讨论,在此种背景下探讨在性骚扰诉讼品格证据的引入恰逢其时。需对品格证据的内涵及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归纳其中合理性和必要性,再结合域外经验,以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我国性骚扰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适用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