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申诉
异地审查
法院
司法公正
摘要: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冤假错案而设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为检察院和法院,当事人的申诉只是发现错误的线索来源,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诉必须经司法机关审查,符合再审条件才能启动再审。如此一来,申诉审查程序就是申诉案件的筛选程序,对申诉案件进行把关,在整个再审程序中理应处于重要位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却一直难以有效进行,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申诉案件都是由原审法院管辖。由原审法院审查处理,这种制度安排出发点在于方便当事人申诉以及案件的调查取证,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诸多弊端,原审法院对案件存在先入为主的偏见,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同时,在司法责任制等考核压力以及舆论或者当地政府的外部压力之下,原审法院自查自纠的动力不足,无法有效进行审查。聂树斌案件中,最高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改变了原审法院河北法院久拖不决的局面,实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和赞同,开启了司法机关对异地审查制度的探索,2021年刑诉法解释正式确立了异地审查制度,赋予了其合法性。异地审查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平衡了公正与效率,将案件交由非原审法院审查,斩断案件与法院之间的利害关系,确保了审查法院的中立性,从而为审查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异地审查作出的处理结果更容易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接受,从而降低了重复申诉、无限申诉的几率,使案件得到有效处理,从而提升了申诉案件的处理效率,节省了投入申诉案件的司法资源。然而,2021刑诉法解释仅仅是将异地审查制度确立下来,并未对其作出详尽的规定,为了使其在实践中具有操作性,应当对异地审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而言,一是要明确在异地审查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高效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二是要对异地审查的适用条件进行合理的限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三是要完善异地审查的具体程序,包括异地审查的启动以及具体的审查流程等程序;最后,异地审查制度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如听证制度,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审理结果公开以及案件协商制度等的完善,形成一套系统的审查制度,与本地审查制度形成合力,使申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