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
调解
完善
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采取司法手段弥补政府在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不足的方式,兼具救济和预防两种功能。调解是诉讼中常用的结案方式,因其高效性、灵活性与温和性,成为了当今不可或缺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我国已在法律层面承认了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但许多学者对调解适用的合理性仍存在争议。原告具备完整的诉权,能够代表社会公众行使维护环境公益的权能,但其实体法上的处分权应当被严格限制。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有着独特的作用,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先有地方探索后由国家统一规定,但较为零落、分散,内容也比较概括,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些许困惑。在司法解释将调解适用合法化之前,实践中对调解制度已做出了尝试,尔后调解日趋频繁地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全国各地对调解制度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检察机关是主要的提起主体,环保组织成功率最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规范化欠缺,启动的时间和条件无标准,公告制度不规范,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可调解的内容范围缺乏限度规定,使得协议内容与原告诉求存在差距,被告的履约方式不符合现实需要。调解过程中监督和参与主体较少,社会组织担任原告时存在滥用处分权的可能性,作为案件真正主体的社会公众普遍在外部监督中“缺席”,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往往流于形式。为了支撑调解制度的制度价值、效率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应当合理限制调解的启动时间和程序,对公告的内容、载体和反馈渠道进行规范,设置执行的定期报告机制和回访制度。调解过程中应遵循有限调解原则,存在协商空间的案件方可进行调解,并确保被告的履约方式能够达到同等维护公共利益的程度。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心有着公益诉讼起诉人、支持起诉人的身份,有职责和权限对案件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法院也需要强化司法控制,适时依职权提起调解,主导调解的过程,并全面审查调解协议。更要激活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发挥好外部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