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文书提出命令
现代型诉讼
证据偏在
证明责任
摘要: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作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取证制度之一,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确立已久。但我国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才“确立”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漏洞,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本土化及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而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做了一定程度的修订,但在制度适用的申请主体和被申请主体范围以及客体范围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妥之处。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出发,在考察实践运行的基础上,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本土化的方方面面进行反思,以期使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实践需求。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实践运行情况的考察。通过公开渠道,对适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司法裁判案例进行检索,其后对裁判案例中的法院认为部分进行考察分析,总结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况的适用乱象,包括法院超职权适用文书提出命令程序、法院对文书提出命令条款的理解不统一以及法院错误适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用以分配举证责任的现象。第二部分尝试对现有制度适用乱象的成因进行检视。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阐述,为反思制度适用乱象提供理论支撑。现代型诉讼的存在,引发学者对证明妨碍制度的思考与研究,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正是现代型诉讼中当事人协力诉讼模式与当事人对抗诉讼模式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作用下产生的典型制度。然后在前述理论支撑的基础上,检视制度运行乱象的成因。第三部分通过比较法研究,在结合我国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反思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是否存在借鉴完善的需要。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组成包括客观范围、主体范围、制裁等内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针对制度各个部分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又是根据本国国情进行的设置,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确立”时间相对滞后,有必要通过比较法研究,并结合我国实践,对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反思,探寻可改进的部分。第四部分为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路径。在通过前文理论和实践的论述之后,有必要对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提出合乎理论和实践的完善建议。第一,我国需通过立法构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完整框架,以解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构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框架的弊端。第二,我国需确定确定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期限,避免实践中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的乱象;第三,我国需细化文书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标准,尽量避免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第四,我国需将第三人纳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五,我国需增设文书提出命令的救济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渠道;最后,我国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措施应当坚持严格化规定,同时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