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纠纷
行政裁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
举证责任
摘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建设,行政裁决作为其中之一,将承担重要的任务。纷繁的民事纠纷单单依靠司法机关经过诉讼来解决,其效率较为低下,特殊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参与,以其高效性和专业性进行行政裁决,能缓解审判压力,实现纠纷的多元化处理。目前对于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性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行政行为和委任司法的争议,本文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角度非行政法的角度,从新的角度确定行政裁决的性质,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在案件进入诉讼之前彻底解决涉及的民事纠纷。我国对行政裁决的范围未作统一规定,散见于个别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之中。其范围不断缩小,大多数情况下代之以调解。学者对其研究也大多只是停留在基本制度的问题剖析层面,对裁决的具体证据制度和裁决的机构和人员以及裁决的程序未做系统的设计。没有明确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途径,导致行政裁决难以实施。为实现裁决的民事纠纷范围的统一,本文将其受案范围划定在与行政管理直接相关,与合同等民事争议无关的民事纠纷类型,梳理出的民事纠纷类型主要包括权属争议、侵权争议、损害赔偿争议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和公共资源公共服务争议。为建立统一的裁决程序,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和日本的行政委员会尤其是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制度,设置独立且专业的裁决机构,录用专业的裁决人员,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时赋予裁决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笔者结合各省试行情况,根据查阅的资料以及自身的理解,对于行政裁决的程序进行了设计,包括裁决的申请与受理,严格对申请的审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独任制和合议制的设置,确定裁决机构和人员的组成。主张采用听证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听取双方的答辩意见,裁决的全程可以适用调解,明确调解的期限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规范裁决的作出与执行等步骤,同时提出建立行政裁决简易审理程序,因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因此需明确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救济方式,采用以民事诉讼为原则,特殊的行政程序违法等问题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完善我国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其作为多元化解纷方式的功能,有利于促进纠纷的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