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可能的加害人
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
摘要:
高空抛坠物致害侵权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明确予以规定。从诉讼角度而言,高空抛坠物案件的诉讼过程实际上是在原告起诉时初步圈定最大范围的可能加害人,而诉讼过程中逐步排除无辜之人与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过程。与传统的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证明过程不同的是加害人最终是承担“法定补偿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需要看诉讼终结时加害人是“可能的加害人”还是“具体确定的加害人”。若“可能的加害人”无法排除自己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可能性,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承担法定补偿责任,无需对“过错与否”予以证明;若案件审理终结时,能够具体确定加害人,则其应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该种侵权形态的“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加害人对自己是否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从上述诉讼过程可以清晰的展现高空抛坠物案件审理中证明过程的阶段性,即第一阶段,权利人要对“存在高空抛坠物行为、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予以证明并承担证明责任,这是追责的基础条件;第二阶段是向法院证明为何被诉之人是“可能的加害人”,在这一证明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其生活经验以及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鉴定等方式确定“可能的加害人”的范围,同时由于涉及多数“无辜之人”的利益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法院、公安机关等亦应当依职权对高空抛(坠)物行为予以调查,以较为合理或科学的确定“可能的加害人”的范围。如果无法证明该种可能性,则不可将相关人员列为“可能加害人”,进而可予以排除。在此之后,由所有的“可能加害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予以排除并最终确定“何人为加害人”。这是该种案件中最重要的一个证明环节;第三阶段便是根据“排除的情况”,若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那么无法排除嫌疑的所有可能加害人全部要承担法定的补偿责任;若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方能免责。
基于以上论述,论文分六部分对上述内容予以探讨。
第一章为本文的绪论部分,介绍高空抛(坠)物的研究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其中,重点强调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基础的加害人不明前提下的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
第二章从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司法实践案例出发,归纳了高空抛(坠)物案件的证明责任可区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传统侵权行为相关要件的证明阶段、“可能加害人”的证明阶段和过错的证明阶段。同时提出在该种侵权责任形态中,证明责任存在的相关实务问题。
第三章主要探讨第一阶段的与传统侵权行为相关的要件事实及其证明责任分配。该阶段的要件事实主要包括具体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结合实际案例,确定第一阶段全部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都由受害人承担。
第四章主要探讨证明“可能加害人的范围”的相关事实及其证明责任,包括“可能加害人”的范围以及“加害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在明确了该范围的基础上,方能够进行“加害人的自我排除”。关于“可能的加害人的范围”,由权利人对“何人为可能的加害人”予以初步证明,最终究竟是否是加害人,由权利人“圈定”的“可能的加害人”通过因果关系倒置的形式自我排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可能加害人→加害人”的证明是对“谁是加害人”这一事实进行了“二阶段证明”。前一段中对“可能加害人范围”的证明属于初步证明,不存在“真伪不明”,因此不应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受害人需要“调查”相关责任人的范围,法院或公安机关等亦应当依职权予以调查;后一段中的证明,论文认为非“因果关系”的倒置,而是“加害行为”证明责任倒置,由“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
第五章主要研究过错要件证明责任问题。首先,若将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定性为补偿责任,则当确定了“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后,若部分“可能加害人”无法证明自己非侵权人,无论排除至最后剩一人还是多人,均无需证明其是否具备过错。只有当受害人能够具体确定加害人时,责任类型已经从补偿责任转变为侵权责任,因此需要按照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来分析是否对过错要件予以证明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关于该情况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无论是加害人具体实施的是抛物行为还是坠物行为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加害人承担“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第六章为结语,主要对论文研究成果进行简单总结,并提出要件事实证明阶段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