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法典
行政权
民事纠纷
介入
界限
公私法渗透
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具体实施的背景下,以及在公法私法二元论相关理论的影响下,学者们都关注着行政法与民法的相互融合和渗透,而较少地关注到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的具体过程。特别是,尽管学界强调着公私法相互融合的趋势,但却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上倾向于通过诉讼等方式,且较多地排斥行政权的介入。但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发生争议的民事主体不再局限于用单纯的用民事手段解决其问题,他们总是寻找一切可行的方法,这时候,让行政权介入纠纷就成为了他们的常用方式。
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全能政府”时代,对于“行政介入”自然不会陌生。但综合近年来公私法理论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来看,行政介入的内涵不再仅仅局限于过去的“干预”、“管控”等理念,甚至行政介入的主被动关系都可能存在着变化。也因此,我们研究的行政权介入应当是行政主体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做出的一切行政行为。
行政权之所以能够介入到民事纠纷之中,一方面是因为公私法的二分与交融为其提供了理论指导,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授权让行政权可以介入。
当然,随之而来的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也是当前民行交叉案件中最主要的问题:如何“剥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与行政交织在一起,要解决这个案件,必然不能囫囵吞枣,也不能草灰蛇线,那么理清两者间关系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纠纷双方已有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此时一方再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这时候行政机关就需得剥离此前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继续推进行政法律程序,最终协调好几方关系。同时,也存在着其他问题。一方面,服务型政府和有为政府的建设理念要求行政主体积极行使行政权为公众谋福利,但从实践角度来说,无论是控权论还是平衡论,目前都无法具体划定行政权介入民事关系的限度,究竟是应该严格限制行政权还是有条件地放宽本身就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民法典出台,个中民事权利似乎又有扩张的迹象,如何确定民事权利的边界,以及如何确定在民事行政交织的法律关系中两者的边界,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问题。
进入民法典时代,掀起了公私法的新一轮“交锋”。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需要同时注意行政权的行使和民事权利的界限两个问题,以及两者交叉时的度和边界问题。时代在变化,权力需要控制和平衡,权利亦不是无边际的。厘清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相关事宜,能更好的发挥国家管理的作用,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同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好互动,能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推动良法善治局面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