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不完全履行
瑕疵履行
加害履行
证明责任
摘要:
合同不完全履行又称合同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学者多认为《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原《合同法》第107条)中“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合同不完全履行。我国立法中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证明责任分配缺少明文规定。通过对202份案件的研究,发现在司法裁判逻辑上出现归责原则由严格责任向过错责任的回归,法院在裁判及说理时往往不对合同不完全履行的类型进行明确的区分,通常会直接认定为违约责任等。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不完全履行案件存在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证明标准存在差异化、裁判中援引规范混乱、权利发生要件和权利障碍要件发生混淆等诸多问题。通过设定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合同不完全履行各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以及明确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证明过程,以规范合同不完全履行情形下司法实践的混乱,完善合同不完全履行及其证明责任。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合同不完全履行及其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合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虽然履行了,但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根据造成的损害类型,合同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根据义务违反的类型可以分为给付义务的违反和附随义务的违反。合同有效成立、债务人已为履行、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具有可归责性是构成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四个要件,其中可归责性是最具争议的问题。学界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应当遵循“规范说”,但需要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解释来明确证明责任,同时还应当考虑立法的目的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负担。第二部分,我国合同不完全履行及其证明责任现状的实证考察。样本案例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比最高,买卖合同纠纷次之。在判决承担合同不完全履行违约责任时,法院往往会单独援引《民法典》第582条或原《合同法》第111条关于瑕疵履行的规定,且多数案件均被认定为存在合同不完全履行情形,但违约方承担合同不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案件仅占60%。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司法实践存在对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各个构成要件采取不同分配方法的情况。在归责原则方面体现为由严格责任向过错责任的回归,法院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往往直接按照违约责任进行认定,并未区分具体违约类型,以及对待证事实为真伪不明状态认定的回避。第三部分,我国合同不完全履行及其证明责任的实践问题及成因。通过对具体个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合同不完全履行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证明标准存在差异化、裁判中援引规范混乱、权利发生要件和权利障碍要件发生混淆等问题。其原因,在实体法层面,合同不完全履行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程序法层面,合同不完全履行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缺失;在理论层面,学界对合同不完全履行及其证明责任的理论探讨不足。第四部分,我国合同不完全履行及其证明责任的完善建议。首先,设定明确的合同不完全履行认定标准。认定瑕疵履行不应仅局限于质量瑕疵,还应包括履行数量不符、地点和方式不符;不应仅以履行结果为评价标准,在单纯劳务给付合同中应以履行行为为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合同不完全履行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之间的关系;加害履行应通过对是否存在其他损失以及该损失与瑕疵履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其次,合理分配合同不完全履行各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根据“规范说”,合同不完全履行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但在证据分布不均衡以及出现证明困难时,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种类物买卖合同中,当买受人要求重新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时,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之要件的证明责任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引入可归责性要件,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具有过错或存在不可抗力、其他法定和约定不可归责事由。再者,明确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证明过程。请求权人需提供合同有效成立、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损失、瑕疵履行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使法官形成内心偏向的心证,对方当事人可提出反证予以反驳,经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之后,在法官已经形成偏向请求权人的内心确信时,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可对其不具有可归责性进行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