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法典
个体工商户
证明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56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产生债务纠纷时,非家庭经营的证明责任由个体工商户承担,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则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在夫妻一方借贷且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时,适用不同的法条,将会出现不同的证明责任承担,法条规定的冲突,再加上家庭经营内涵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旨在通过厘清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结合理论与案例,对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体系化研究。
全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考察。在个体工商户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上,《民法典》总则与婚姻家庭编规定相冲突。《民法典》第56条将证明责任的承担分配给了个体工商户,而第1064条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适用《民法典》第56条与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将产生不同的分配结果,导致不同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案例检索与分析,发现有相当多的案例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的家庭经营认定的问题,但是根据法院适用法律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即《民法典》第56条与第1064条的冲突已经造成了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不利于司法公正与稳定。这样的冲突本质上是对同一法律要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如此的规定导致了“共同经营”既作为权利成立要件,又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的尴尬局面。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证明责任分配的冲突原因。从价值选择来看,最后,《民法典》第56条与第1064条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念,第56条更倾向于保护交易,而第1064条更倾向于家庭保护。从《民法典》的立法来看,民法典对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混淆。而冲突客观存在的原因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的判断标准失灵,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难以反映实际经营状况,因此法院裁判时不能仅仅依靠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组织形式来判断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因此需要通过证据来进行判断,而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认定标准不一,更加剧了同案异判。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证明责任分配冲突的后果。目前的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证明责任分配冲突主要导致了两方面的后果,从表征上来看是同案异判,损害司法权威;从实质上看是对个体工商户群体利益的损害。第56条将个体工商户推定为家庭经营,会给个体工商户带来极大的证明负担,因为非家庭经营为消极事实,难以证明;此种证明责任分配方法也不利于家庭保护的价值,《民法典》第56条将个体工商户的配偶拖入债务风险中,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来说,婚姻不如非婚同居有吸引力,不利于婚姻保护,最后,此种分配方法也忽视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
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是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构想。民法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原则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更符合民法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也更符合利益衡量原则——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能够倒逼债权人做到注意义务,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公开透明化进程,保护婚姻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最后,从诉讼效果上考虑,证明责任制度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得到适用,法院应当尽可能地减少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的适用。仅凭证明责任的分配并不能带来公平,因此应当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足以解决一切的问题思维转换为“证明负担”的减轻,以缓和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证明责任分配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