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消费私益诉讼
群体性扩张
诉讼主体
路径选择
程序构建
摘要:
消费诉讼案件涉及多元利益,需要通过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程序发挥救济功效,并通过公私益诉讼的有效协调实现对多元消费利益的切实保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形成了消费诉讼主体公私益二元分离并立的模式。但消费诉讼主体公私益二元分离模式存在明显短板,不仅两类诉讼难以发挥其程序效益,并且难以保障多层次的消费者权益。本文在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诉讼中特别代表人制度构建的实际情况,论证我国消费私益诉讼主体群体性扩张的正当性,对我国消费私益诉讼主体群体性扩张的具体路径提出建议和进行程序构建并完善相应制度配套设计。具体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消费诉讼主体公私益分离模式的现状分析。首先,描绘我国消费诉讼主体公私益分离模式的立法状况,了解该模式的基本成型与局部转型。其次,指出我国现行消费诉讼主体公私益分离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代表人诉讼应对消费私益诉讼存在效用短板以及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利益保护功能受消极因素影响。最后,究其成因,我国消费诉讼主体公私益分离模式的双重困境与代表人诉讼未落实对集合性利益的保护和消费公益诉讼未明确对集合性利益的保护规定紧密相关。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消费私益诉讼主体群体性扩张的正当性证成。首先,我国消费私益诉讼主体群体性扩张的正当性,不仅在于其符合保护集合性消费利益之必要,还在于其契合构建协调性消费诉讼制度之必要。其次,我国消费私益诉讼主体群体性扩张在立法、实践、理论三方面均具备可行性,立法中消费集合性利益救济存在优化空间,实践中我国消费集体诉讼制度存在探索尝试以及理论上利用社会组织发挥消费集体诉讼救济作用存在制度基础。
第三部分是我国消费私益诉讼主体群体性扩张的路径选择。我国消费私益诉讼主体群体性扩张路径存在不同方向下的三种可能方案,包括消费公私益诉讼合并、引入诉讼第三人制度、拓宽代表人诉讼中适格当事人。首先,由于在理论上存在的障碍和在性质上存在的误读,消费公私益诉讼合并路径不适宜被我国采纳,应当尊重以消费公私益诉讼之间存在明显界分的前提。不过,这一方案提示注意要看到公益组织对于消费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助益作用。其次,由于非独立性第三人在诉讼主体地位和制度构建上的固有不足,引入诉讼第三人方案在我国能够发挥的功能十分有限。最后,通过总结发现拓宽公益组织作为适格当事人已经成为域外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共识,并同引入诉讼第三人比较而言,代表人诉讼中适格当事人具有明显突出的优势,因此拓宽代表人诉讼中适格当事人路径更宜成为我国的本土选择。
第四部分是我国消费私益诉讼主体群体性扩张路径的方案解构。首先,在框架原理上,我国的本土选择应当以拓宽代表人诉讼中适格当事人作为扩张的具体路径,坚持任意诉讼担当作为理论基础,明确损害赔偿类消费私益诉讼作为适用范围,坚持明示加入制作为主要聚合形式。其次,在具体程序运作上,构建启动程序,应适当借鉴证券诉讼特别代表人制度选择消协作为诉讼程序启动主体、明确程序的适用条件、细化启动程序的内部构造;构建司法审查程序,应明确形式上审查消协作为适格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委托人数,实质上审查委托授权的消费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构建案件审理程序,应从消费者与消协之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两方面进行规则重构。最后,通过充实消协作为群体代表的制度支持和构建案件分流机制实现多元化解决纠纷以完善群体性扩张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