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被害人
知情权
诉讼代理人
阅卷权
利益衡量
摘要:
我国在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2012年再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权益的保障的规定进入了新的阶段。但是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视程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定还是相对较少,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被公权力的光芒所遮蔽,实际上被害人并未逃脱“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命运。要想彻底改变被害人在司法处境中的被动地位,就需要被害人充分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并获得救济。而被害人积极参与案件的前提是享有知情权,即充分了解案件进程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被害人的知情权主要有两种实现途径,一是由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来保障实现,二是通过聘请诉讼代理人行使阅卷权实现。相较于前者而言,后者是一种主动获取案件信息的方式,是有效行使其他诉讼权利,进而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把手,因此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蕴含着丰富的程序价值。然在刑事诉讼体系多元化发展背景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尚未通过立法进行合理规制,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回应,理论界对是否应当赋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完整阅卷权存在较大争议,而司法实践中阅卷范围过窄、缺乏阅卷许可条件也导致办案机关做法不一、阅卷权被侵犯时缺乏救济途径等问题,成为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发展和完善之掣肘。因此,立足于制度本身价值导向,明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探寻价值平衡点,围绕阅卷权相关问题提出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针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问题,本文在研究布局上划分为四章内容。第一部分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理论部分进行概述。首先从阅卷权的含义出发,简单梳理其发展脉络并阐明核心要义,在此基础上分别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来源和与辩护人阅卷权的辨析来对其内涵进行界定。其次从维护被害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监督司法公权力行使和保障被害人获得程序救济四个方面讨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完善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理论争议进行阐述和分析。诉讼代理人阅卷权问题的追溯源在于阅卷权本身如何设置,对此学界代表观点分为“阅卷权完整说”和“阅卷权限制说”,本部分通过梳理阐述这两种观点,从法理层面探讨阅卷权完整和限制的理由,对阅卷权完整说之弊端及限制说之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第三部分列举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的现实问题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首先分析目前我国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阅卷适用范围过窄,缺乏实体许可条件,缺乏合理阅卷程序以及阅卷权的救济不足;究其原因,其一是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法规范效力层级低且缺乏内部的协调性和细化依据,其二是实践中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依附于检察机关,其三是控诉利益下对于被害人利益的忽略,其四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冲突。第四部分提出我国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完善建议。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讨论,首先科学设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基本原则:以实体真实发现为首要原则,保障被告人隐私权为重要原则,同时兼顾诉讼效率的一般原则,推进国家、被害人和被告人利益趋近最佳平衡点;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通过对阅卷范围、阅卷许可实体条件、具体阅卷程序和阅卷权的救济进行完善,促使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