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
违约金过高
法律问题
摘要:
违约金过高,法律规定司法裁判时可进行违约金调减,这一规则符合实现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实践中试图通过证明责任分配的思路来解决案件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问题,反映出我国在理解证明责任理论针对对象上的误解。
“违约金过高”案件的司法实践表明,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阐述了“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目前有违约方负证明责任说、守约方负证明责任说、证明责任转换说和违约方作为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非违约方亦要提供相应证据说等。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中,对这一问题的表述都有语焉不详或者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违约金酌减的构成要件是“违约金过高”,着重分析这一要件的性质,论证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分,违约金“过高”是单纯的评价性要件,所以它是一个法律问题,不适用证明责任,主张违约金过高,不存在当事人的证明责任问题。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进行评估,最终作出裁决。从证明责任分配对象的角度论证违约金过高中的“过分高于”这一要件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在评价性要件下,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在于法官的评价,此时如何界定真伪不明。
出现这种混乱现象的原因在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清晰,如违约方负证明责任说、守约方负证明责任说是因为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误识。另外一个原因是证明责任对象把握不清,生活事实不适用证明责任,只适用提供证据责任,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存在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转换说则是混淆了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和比较。提供证据责任可以进行转换,但是证明责任是始终固定在一方,不可以进行转换,对证明责任转换说进行了批判。
证明责任分配对象只能是要件事实,而非“案件事实”,违约金过高的争议并不存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只能通过提供证据责任,其与固定在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性质完全不同,提供证据责任是以法官的不利心证为转移,主张违约金过高不存在当事人的证明责任问题。
因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评价的因素不是基于某一个具体的生活的事实,而是多个方面,比如对方有过错涉及到对过错事实的证明,这涉及到提供证据,但是并不能单根据这一方面法官就能作出判断,还有顾及其他因素,比如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由于法律规定了违约金是否过高是综合的判断,而且是由法官酌定,酌定就决定了是法官裁量的问题,当事人在这一方是可以进行辩论,把它具体化到是否存在过错的时候,此时当事人可以进一步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举出事实来论证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