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诉讼
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权
上诉权
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管辖案件的权力称为“管辖权”,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一方对管辖权力正当性的质疑即是“管辖权异议”。从当事人权利角度来看,其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可简称为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理应成为当事人法定程序性权利之一的管辖异议权迟迟未被立法从正面予以肯定,而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现象却层出不穷且司法适用混乱。立法与司法的反差折射出我国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迫切性。基于程序正义理念,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有力举措之一,构建以该权利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理念的应有之义。
按照“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认识论,研究该制度必须以现有的司法实践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真实情况予以呈现,从而对司法现象中所存在的问题及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探寻。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现象主要从异议主体、异议对象、异议理由、异议时间与方式及异议的处理与救济程序等方面予以客观展现。基于立法的缺失,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异议主体范围过大、异议理由复杂难以类型化概括、异议提出的时间及方式非规范化、异议处理程序的形式化以及救济程序的空白等问题。可以说,立法的缺失是导致上述问题的直接原因,而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偏向、“有罪推定”原则的思维主导、公权力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及司法独立原则难以贯彻落实。
一项制度的初步构建需要对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该制度构建必要性主要在于:有利于完善现有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体系,进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因管辖权异议而引起的司法冲突现象。其次,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最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力提出异议有利于实现管辖程序正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法目标。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制土壤为该项制度提供了良好的适应环境。在我国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范围内已建立起管辖权异议制度,虽然诉讼类型有所差异,但其制度的底层逻辑仍是共通的,可为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我国现有的指定管辖制度、回避制度与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可以互相支撑、互相补充,形成制度联动效应。最后,在建立该制度的过程中,应坚持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思想,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应适当加以借鉴。
如何具体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对待这一本质问题,首先应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以国内实际情况与域外有益经验为参照;其次,就制度具体设计而言,分别从明确异议主体范围、根据异议类型确定异议对象、规范异议理由、合理限定异议时间与方式以及设定异议处理与救济程序等方面予以搭建。唯有细致分析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从提出到处理完毕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及其对应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才能构建行之有效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