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专利恶意诉讼
认定标准
诉权
规制方法
摘要:
恶意专利诉讼是利用专利侵权的一种形式,即侵权人明知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仍然提起诉讼。恶意诉讼人希望通过专利恶意诉讼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有利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所以,若不打击恶意诉讼,将不仅对司法秩序造成破坏,还会对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影响市场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当前司法实践中,问题专利类的专利恶意诉讼频发,而正是不完善的专利制度导致了问题专利的产生。
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专利恶意诉讼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实体专利权,从实体专利权的研究最终回归至专利侵权诉讼正当性问题的认定上。其实践表现可以概括为诉前滥发侵权警告函,滥用诉前禁令,诉中滥用实体权利,以及滥用救济程序等表现形式。专利恶意诉讼具备极大的隐蔽性,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合理维权与侵权行为。因专利具有其自身的专业性,所以在专利恶意诉讼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专业人士协助,这就导致了专利恶意诉讼的程序更为繁琐和严谨。所以一旦专利恶意诉讼胜诉,相较于一般的恶意诉讼,专利恶意诉讼人所能获得利益更大,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也更大。此外,我国法律规定了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如果提起专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未能胜诉,那么该当事人就需要承担一笔诉讼费用。反之,专利恶意诉讼的专利权人胜诉,其胜诉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从胜诉和败诉的结果来看,专利恶意诉讼人所需承担的后果远远小于所能获得的利益。
在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中,最关键的是“恶意”的认定,然而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认定标准,并且各级法院认定恶意诉讼的标准没有可操作性,较为抽象,并不具体,使得实践中认定专利恶意诉讼范围要么过宽要么过窄。此外,实践中往往忽略当事人法益的救济。一般法院采用侵权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救济,侵权责任一般采用“填平规则”,因此并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受害人因专利恶意诉讼遭受损失的救济性规范,受害人也未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救济性权利。
要打击专利恶意诉讼,首先需要准确地识别专利恶意诉讼,而关键就在于如何识别“恶意”。首先需要界定“恶意”的范围,基于对诉讼权利的保障,应将“恶意”仅限定为“直接故意”。具体如何认定专利恶意诉讼主要从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着手,即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恶意诉讼人所谋求的利益除了经济利益之外,也包括竞争对手的商誉、竞争优势、市场占有率等非经济利益。但是上述考量因素并不能完全解决认定“恶意”的难题,还需结合客观行为来认定专利恶意诉讼,以解决部分疑难案件的认定。
对于受害人赔偿力度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对专利恶意诉讼的制裁通过加重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来实现。确定惩罚性赔偿和恶意诉讼反赔制度的适用条件、引入听证和辩论程序、严格撤诉申请的审查以及确定赔偿范围保障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针对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规则,则引入诉讼费用制裁制度,通过明确移转条件以及缴纳保证金,保证该制度行之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为保障当事人的法益,对于恶意诉讼的救济首先是通过诉前的救济手段将其遏制在诉前阶段。从主体资格的审查、侵权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失等三方面入手细化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明确申请错误的救济等方面来完善诉前禁令制度。利用滥用专利权抗辩,以事前的救济避免因恶意诉讼所造成的损失,无需进入损害造成后的诉讼救济阶段,行使条件以对抗损害行为为基准,以达到对给付合理开支进行救济。最后,专利恶意诉讼中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制度仍然需要完善,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中的反诉问题进行探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可以提起反诉,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救济当事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