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
摘要:
随着全世界全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环境外部因素的复杂多变,又加之因果关系的模糊性,导致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学理和实务层面一直争议不断。鉴于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证明关联性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和举证要求,这使得法官在裁决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可能导致相似案件裁判缺乏统一尺度而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要达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诉讼目的,关键就要充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后果及其因果关系,以确保审判者达到坚定的内心确信。然而,因受限于科技力量以及危险领域的特殊性,因果关系的证成是难点。因此,如何分配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决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胜负的关键因素。“浙江平湖蝌蚪案”的复杂审理过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历经四级法院四次审理,各级法院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均不相同,显露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制度存在的弊端。通过文献研究、探讨案例和比较分析等方法研究此项制度,探究其理论基础,梳理现有法律规则,分析产生司法现实困境的原因,揭示现行制度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提出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即以减轻原告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为分配的基点,建议将推定因果关系作为减轻举证责任的核心,以弥补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不足。通过分析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优势,提供适用路径,进而提出具体完善措施。
减轻举证责任是指通过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或替代性手段,来降低当事人对某一关键事实的证明要求、证明标准或简化证明过程、降低证明难度。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避免过度依赖举证责任规范进行裁决,促进更加全面客观地揭示案件真相,进而有效地解决诉讼两方的纠纷,真正达到本质上的公正。减轻举证责任有多种途径,既可以通过转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实现,也可以采用事实的推定、法院主动取证等制度来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
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既能维护环境公益,又能避免原告随意诉讼而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其次,与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更相符,更有助于在现实审判中正常应用该项法律制度;其三,现有法规包含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应有之义,为其适用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法律基础。
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路径为:首先由原告证明基础事实,完成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初步关联性的举证,再由法官审查后形成心证并进行因果关系推定,最后由被告举证予以反驳。
完善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措施有:第一,立法构建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方式,在立法上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对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包括操作程序、关联性内涵、证明标准等内容予以规定;第二,明确“关联性”的内涵,分析“关联性”与因果关系性质上的根本区别,清晰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关联性”指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符合逻辑的时间先后联系以及空间、路径上的关联,但这种联系只是某种程度上的联系,不是紧密、必然的联系,由此推定的结果是允许被告推翻的;第三,明确“关联性”证明标准,借鉴德国学者埃克罗夫和马森关于证明标准的刻度盘观点,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所要求的“关联性”证明标准明确为第三级50%~74%,表示大致可能,即达到一般盖然性标准即可。降低证明标准,由原告完成第三级别的证明程度完全可以实现,既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举证能力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初衷。
通过以上制度的完善以及措施的实施,对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果关系证明规则进行完善,并积极应用于审判实践中,不断接受实践检验,以有助于更加准确地适用规则,从而实现统一裁判尺度的司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