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院
诉源治理
实效化
能动司法
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成为一个“诉讼大国”,必须运用诉源治理机制来消弭社会中潜在的矛盾纠纷。在党委政法委的坚实领导下,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努力创生新的解纷平台,利用新平台聚合多元解纷资源,把握好法院与其他解纷资源的协同联动,从而符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迫切需求。
诉源治理机制的运用和发展是司法治理在新阶段的创新形式,推动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同样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紧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步伐,从理念上讲,追求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兼得的理想逐渐显露出希望的曙光,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逐渐形成前所未有的法治共识;从制度上讲,总结近年来推行诉源治理机制所取得的宝贵经验,优化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过程中与实际发展不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促使诉源治理机制顺应司法治理新形势,不断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从适用主体上讲,尊重民众对纠纷化解方式的选择与倾向,引导其认可和信赖诉源治理机制,使其能够深切感受到司法改革持续向好所表现出的历史性进步。在满足其对提高解纷效率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更好地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以“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现实困境和对策研究”为题,从诉源治理机制的实施效果中对概念、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
对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基本理论和概念进行阐述。首先,尝试厘清诉源治理实效化的概念,对诉源治理的语词表达进行解构,分析其发轫于司法实践的合理性。借鉴法律实效概念研究的理论,明晰实效化的概念并提出其所具备的“衡量适配性”和“衡量客观性”的特点;其次,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工作现代化理论、新时代能动司法理论两个方面分析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理论基础;最后,阐释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必要性,包括应对纠纷频仍的挑战、提高诉讼终端解决能力的需要和法院“司法为民”改革取向的内在要求。
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探讨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实施方法及影响要素。一方面,阐述了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实施方法,分为突出前端治理在法院诉源治理中的重要性、推动司法性职能向治理性职能适度延伸和构建符合民众预期的服务型司法模式等涉及法院职能转变的三种实施方法;另一方面,分析了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影响要素,分为现代诉讼在规范化沟通平台中的重构、多途径提升解纷效率的可行性证成和民众对纠纷化解方式的理性选择等关于解纷机制现状的三种影响要素。
深入检视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存在的问题,包括法院诉源治理在认识上的模糊、法院诉源治理的数字化功能较弱、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法院在诉源治理机制中功能定位不清等四方面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包括诉源治理的立法规范性不强、诉源治理机制的科技赋能滞后、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隐性冲突和司法与行政在诉源治理机制中的悖异等四方面原因。
针对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包括优化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运行环境、探索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程序性适用、厘清参与诉源治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挥法院诉源治理实效化的功能等四方面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