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证明
推定
摘要: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以来,关于本罪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息,作为本罪的主观要件,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对此,与帮信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相继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认定主观“明知”的实务难题。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本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呈现出新的变化,旧有的问题依然存留,新的问题业已产生。
通过归纳梳理相关裁判文书,聚焦帮信罪“明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明确本罪的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本罪“明知”内涵的争议仍未理清。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知”内容范围的不确定,对“实施”“犯罪”等概念的理解标准不一;二是“明知”的程度不清,司法机关各执己见;三是“明知”标准的不统一,对行为人知道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要求不一致;四是“明知”时间的不明确,是否包含事后“明知”并未理清。而新的问题则集中在“明知”的证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司法机关认定“明知”时证明标准不当简化,对其缺乏合理限制;二是“明知”证明程序不规范,司法机关认定“明知”时未严格遵循合理的程序;三是“明知”证明规则异化,推定规则适用的过程中存在滥用兜底条款、不重视被告人反驳以及重复推定等诸多问题。
基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具体成因,重点提出具有针对性、便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对策,以期尽快纾解“明知”的司法认定疑难。一方面,针对“明知”认定问题中呈现的“明知”内涵的争议,逐一分析论证,理清“明知”的内涵。首先,对“明知”的内容进行梳理,在本罪客观方面的认识上要求对自身帮助行为存在认识,同时须对自身帮助行为的违法性具有认识。此外,针对“实施”“犯罪”的不同争议观点,比较论证各自观点的合理性及缺陷,最终明确“实施”包含被帮助者从犯罪预备到实行终了的全过程,对“犯罪”一词概念的理解应当坚持折中说,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即可;其次,针对“明知”的程度争议,深入辨析“知道可能”和“可能知道”的区别,反对“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的适用,据此明确“明知”程度应为“明确知道”及“知道可能”;再次,针对“明知”的标准,比较分析各观点的优劣,最终确定“明知”的标准达到“知道盖然性”即可,无须满足“知道确定性”标准;最后,针对“明知”的时间,论证事前“明知”以及事中“明知”应用于“明知”认定的正当性以及事后“明知”的不合理性,将“明知”的时间确定在事前“明知”及事中“明知”。
另一方面,针对“明知”认定中的证明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性对策。首先明确“明知”的证明标准不得简化,不论直接证明抑或是间接证明,均不得简化“明知”的证明标准,应坚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次,明确“明知”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证明程序,也即推定规则的适用须具备谦抑性,只有直接证明难以进行的情况下才可启动推定规则,同时适用推定规则的过程中应当优先确保基础事实证明的准确无误,再依据推定规则开展证明活动;最后,针对“明知”推定规则存在的问题,首先肯定推定规则当前存在的合理性,应当继续保留,但是必须限制和规范推定规则的适用,一是规范兜底条款的适用,二是正视被告人的反驳,三是禁止重复推定,同时最关键的是要引入“明知”认定的综合认定规则,开展综合认定,以保证推定结论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