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效益
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一般的民事纠纷外,还存在大量的零星小额纠纷,这些小额纠纷与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若这些小额纠纷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不仅会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困难,也会动摇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从各国民事诉讼发展和改革来看,根据案件类型设置与此相适应的民事纠纷处理程序是普遍发展的趋势,民事纠纷形态的多样性与民事主体实现权利的不同需求,相应地要求民事程序多元化。以程序简便、高效率和低成本为特点的小额诉讼程序,恰好符合处理该类小额纠纷案件的制度安排。为了探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具体规则,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将其作为简易程序的特殊程序。由于立法的粗糙,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长期被搁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通过“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一章共13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范围、审理规则等进行了细化,使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可操作性,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同质化、一审终审带来的消极影响等因素并未让小额诉讼程序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也未达到立法者的预期;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繁简分流改革的整体框架内,2021年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第四次修订时,充分吸收试点经验,用六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适用案件范围、审理规则、程序救济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上述规定对于指导实践,明确法律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但细究起来,其制度构建仍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如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地位、适用标准、裁判救济等问题并不因立法的完善就可以归于沉寂,仍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以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主线,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相应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概述。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并归纳总结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的特点,对比分析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民事速裁程序的区别。
第二部分是域外小额诉讼程序考察及启示。通过对比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域外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总结出这些国家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共性和差异性,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因素。
第三部分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现状及不足。一是梳理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沿革及现状,总结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特征,其主要特征有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规定放置于简易程序章节中、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等。二是总结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其不足主要表现为未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地位,导致其与简易程序同质化;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仍采用双要件模式,设置的案情要件为诉讼参与者规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供了路径;未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主体进行区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体并非普通民众,而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一定程序上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功能异化;救济途径不完善,通过再审途径救济的方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发生冲突,救济途径不畅通;未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如未设立独立的办案机构和审判组织,未建立与小额诉讼程序相匹配的执行机制等。
第四部分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一是建议赋予小额诉讼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将小额诉讼程序从简易程序的框架中剥离出来,与简易程序作为并行的民事简化程序。二是建议以争议标的额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标准,并通过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相应的标准。三是强化小额诉讼程序的福利性,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过度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四是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在再审之外增设裁判异议制度作为小额诉讼程序主要的救济途径。五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配套制度,如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和审判组织、引入诉前调解前置机制和建立小额案件快速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