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西南
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
规训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一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在此成立,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解放的喜悦。但喜悦的背后,是饱受战争摧残而满目疮痍的中华大地,“百废待兴”成为了新中国初期最契合的代名词。在西南新解放区的广大乡村,因国民党反动派的长期影响,新政权不仅与当地旧有制度发生碰撞产生众多矛盾纠纷,旧社会大量遗留问题也亟待解决。而在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打破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制之后,受到封建传统与宗族制度影响的调解方式也被相应废止,矛盾的解决需要一个新的出口。同时,中国共产党进入西南乡村,面临着旧有司法干部无法充分有效利用、新司法干部人员缺乏等问题,加之司法力量城乡分布的不均衡,从而导致了广大乡村司法力量的薄弱。面对以上实际困境,中国共产党需要思索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大量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以巩固新政权在西南乡村的建立。因此,西南军政委员会在人民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结合革命时期的司法经验,在西南全区域内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司法工作的辅助程序。
在1951年至1956年期间,西南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的阶级观念,在不同时段的中心工作安排中逐步组建,并从解决新区乡村矛盾的现实需求出发,以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的成功经验为基础,开展了一系列纠纷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以群众自愿为第一原则,结合个别调解、集体调解、定期调解等方式为群众排忧解难、团结生产,对西南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调解群众纠纷并非人民调解委员会所扮演的唯一角色,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也是其重要工作。受乡村干部质量的影响,首先是对调解员的宣传教育,提升其政策法律素养,培养既能调解教育又能以身作则的新时代干部。之后,于纠纷当事人来说,调解员依据政策法令明晰对错,让每一次纠纷处理的过程都成为了宣传教育的过程,于旁听群众来说,则是达到了“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辐射效果。由此,群众和干部都接受了新中国的法纪教育,这种对法律政策的遵守,规范了行为,构成了新社会新秩序。最后,纠纷排解者与秩序指导者都并非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身份终点。纠纷处理与宣传教育的过程,更是人民价值观念的引导过程。在调解中,不论劳动观、婚姻观还是人民司法观的输入,都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对于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目的是训导具有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新人,推动西南乡村社会主义道路的向前迈进。
多重身份的赋予,是西南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应有之义,符合司法为政治服务的革命传统,更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初期工作开展的成功经验。面对复杂的乡村社会现实,“一对一”的处理方式并不能满足新中国的“千头万绪”,将一项工作的开展赋予多重使命,正是西南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体现出的工作方法。同时,运用人民调解这一特殊组织形式,将其作为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桥梁,将原本“生硬”的政策法令等新社会秩序以调解说服的“柔性”方式输入群众头脑,实现工作开展上的“刚柔并济”。当然,在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的今天,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国家权力与群众参与相结合,仍是中国共产党动员群众自主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