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和解
救济机制
摘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行政复议法》,使行政复议和解的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行政复议和解在法律上的确立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行政复议和解就是指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复议机关的准许达成和解的一种化解行政争议的纠纷解决制度。在明确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和解与行政复议调解两个制度进行区分。“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人民有参与行政的权利,契约行政”又为探讨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提供基础的理论依据,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也会提高政府公信力,这为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意义。
通过对行政复议和解制度规范历程梳理,发现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从最初不被准许到逐渐破冰再到后来立法明确规定,正在逐渐地完善。复议和解是行政机关繁简分流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对复议和解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整理,各地政府积极适用行政复议和解制度解决纠纷矛盾,在解决行政复议矛盾纠纷时适用和解制度的比例在不断地提高。
从实践应用情况分析来看,各地虽十分重视复议和解制度,但也体现出行政复议和解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复议和解适用的范围不清晰,复议和解实施程序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对第三人权益的忽略和审查机关监督的缺位,复议和解协议虽达成但后续如何进行救济缺乏相应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和解能最大程度地化解双方的矛盾,消除双方的对立,所以复议和解的范围应适当地扩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行政机关能够行使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合法的前提下使当事人实现最大的意思自治。同时完善行政复议和解实施过程,启动、进行、终止流程实施过程中建立配套的机制。在行政复议和解达成之后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最终还要确立司法终局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和解不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保障,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进一步完善规范使复议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