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复议
复议调解
行政争议
制度研究
调解
摘要:
时隔二十余年,亦是枫桥经验走过60周年之际,《行政复议法》在2023年迎来第三次重大修订,本次修订对调解制度的现实需求进行了立法回应,首次明确了复议调解、复议专业化、职业化原则,扩大了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对于构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基于“公权力不得处分”的理念基础,在处理行政争议时采取调解方式的情形罕见,直到现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颁布并在法规层面确立复议调解制度后,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才开始正式适用,并逐渐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尽管各地政府为推进行政复议调解工作,逐步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但复议调解制度仍存在阙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主体专业中立性不足,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范,复议调解规定地方立法参差不齐,监督机制不健全,复议调解与诉讼衔接制度不明确等问题。虽复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在新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但调解书的效力规定不够具体、调解书的可诉性存疑等问题仍待解决。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为了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权益诉求,行政机关应该立足于新时代新视角,重新全面审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本文在《行政复议法》重大修订的背景下,采取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展开研究,回顾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变迁,厘清行政复议调解概念及其功能定位,梳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构成,进一步明晰复议调解原则,对比分析复议调解制度实践现状及各地方立法规范,提出当前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优化进路,力求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