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兴奋剂
行刑衔接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体育竞赛
摘要: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国家对体育事业的经济投入不断增加,发展体育事业已势在必行,建设体育强国也是全国人民共同的期盼。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统筹推进中,党和国家不断加大体育法治的建设力度,全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依法治体得到有力推动。然而,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兴起,兴奋剂在体育比赛中常常被使用,不仅破坏了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秩序,还对运动员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已经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专门规制在体育比赛场合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犯罪行为。相对于传统的刑事犯罪,涉兴奋剂犯罪具有鲜明的双重违法属性,在违法性认定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行政不法的认定和刑事不法的认定,行刑案件界定标准不清必然会造成“以罚代刑”“不罚不刑”等问题。因此,现阶段从行刑衔接的角度研究涉兴奋剂违法犯罪问题具有必要性。本文通过对涉兴奋剂违法犯罪行刑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法秩序统一原理和权力制衡理论为基础,达到有效的兴奋剂规制体系,打造公平、健康的体育竞赛氛围的目的。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3万余字。
第一部分涉兴奋剂违法犯罪行刑衔接问题的基本现状。首先对涉兴奋剂违法犯罪的态势描摹、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涉兴奋剂行刑衔接机制的发展与实施进行梳理。对法律规制体系有一个总体的把握,明确行政规范以及刑事规范规制的具体内容。对兴奋剂行刑衔接机制现状进行梳理,为厘清涉兴奋剂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部分涉兴奋剂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的问题审视。通过对立法现状以及对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行刑衔接机制问题进行梳理,从多角度进行考察,存在刑事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一致与否尚不明确、两者在诸多构成要素上缺少有效实体衔接;兴奋剂的检测和违规认定标准不一致;证据移送率低下,兴奋剂违规证据的证据转化衔接不畅;案件移送不清晰等问题,严重阻碍兴奋剂违法犯罪行刑衔接规制实施的效果。
第三部分涉兴奋剂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的价值立场。行刑衔接机制的理论价值作为研究兴奋剂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的基础,对深入剖析兴奋剂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重要意义。本文以法秩序统一原理和权力制衡两个价值立场作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涉兴奋剂行刑衔接机制的适用。涉兴奋剂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作为该机制的实践应用,通过上述两部分梳理,为有效精准适用相关法律规范以及解决实践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第四部分涉兴奋剂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路径。在上述理论的支撑下,最终提出完善兴奋剂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的构想。通过明确衔接刑法和行政法的法益保护,正确考量诸多构成要素的衔接;协调兴奋剂检查标准、规范行刑衔接的证据认定与运用、明晰兴奋剂违法犯罪领域行刑衔接的移送制度等具体路径,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权力与制约的功能,最终实现兴奋剂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正目的。